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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生活饮用水常见的违法情形及处罚依据
时间:2016年12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一)生活饮用水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仅是一种行政方法,通过行政处罚的实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
(二)常见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情形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情形。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5、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情形。
6、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情形。
7、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情形。
8、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形。
9、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情形。
上述5-9五种违法行为,虽然违法情形不同,但是适用的法律条款都是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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