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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常见的违法情形及处罚依据
时间:2016年12月14日 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类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 2011年5月1日后,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室采光照明不符合《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2、新改扩建学校建设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不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新改扩建学校有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4、单侧采光教室光线未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教室主采光窗未设在左侧教室;
5、教室墙壁和顶棚不是白色或浅色,窗户未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6、教室采光玻地低于1:6;
7、教室照明未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教室照明未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不是1.7-1.9米;
8、教室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别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不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未辅以人工照明;
9、教室黑板照明未设2盏40瓦荧光灯,并未配有灯罩。
10、书写板有破损、有眩光;或挂笔性能不好;或不便于擦拭;
11、书写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要求(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未达到1.2米;
12、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未达到有2 米以上距离;
13、教室内各列课桌间的纵向走道小于0.6 米宽,教室后未设置不小于0.6 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超过9米;
14、教室内在座学生不是每人一席;
15、每间教室内未设置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16、新装修完的教室未进行室内空气检测;或检测结果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但已投入使用;或未保持通风换气;
(二)、学校有下列情形,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查处。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书写板甲醛释放限量大于1.5mg/L;
2、教学建筑环境噪声超过限值:昼间55dB,夜间45dB;
3、教室室内噪声级:普通教室>45dB;
4、电视教室座位布置不符合《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5、电视教室的照度不符合《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不含普通教室电视教学);
(三)、学校有下列情形,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查处。
1、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2、新建教学楼未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内;
3、厕所未按女生每15人设一个蹲位;或未按男生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4、厕所结构不安全、完整,没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5、学生宿舍未设厕所、盥洗设施;或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超过30米,并未设有路灯;
6、未为学生设置洗手设施;
7、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公共区域未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或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超过50人。
 
第二类处罚: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铅笔、教科书、矫正眼镜等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类处罚: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1、学校未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或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或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2、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查处。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或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四类处罚: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法实施卫生监督,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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