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
时间:2016年10月28日 来源:本站原创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以下是全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493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
本标准与GB14930.2—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的检验方法;
——删除了添加剂的要求;
——增加了微生物的杀灭指标中金黄色葡萄球菌载体法指标;
——增加了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质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修改了其他要求;
——增加了附录A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
1范围
2技术要求
2.1原料要求
2.1.1消毒剂允许使用的原料名单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2.1.2消毒剂所用原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2.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2.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2.4微生物的杀灭指标
微生物的杀灭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的杀灭指标
2.5有卫生标准或质量技术规范的食品用消毒剂,还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质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3其他
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附录A
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
A.1表A.1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有效成份名单。
A.2表A.2规定了允许使用的食品用消毒剂原料辅助成份名单。
A.3列入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用洗涤剂原料名单》中的物质允许用作食品用消毒剂的辅助成份。列入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作消毒剂原料使用时不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
A.4表A.2中酸类、醇类或酚类物质的钠盐、钾盐、钙盐和铁盐,以及盐类物质的结晶水物质和水解物质允许用作食品用消毒剂的辅助成份。
表A.1有效成份名单
表A.2辅助成份名单
GB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发文),对GB1493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进行修订。天津市卫生监督所承担此项目,项目负责人张兵,主要起草人王岩、常征。
起草单位对国际、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查询和收集,调研了相关食品用消毒剂生产企业,形成标准初稿。2015年3月组织召开标准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对标准初稿进行讨论、修改、整理,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向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征求意见,共发征求意见函(邮件)45份,收回意见16份。2016年3月召开标准修订第二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处理。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范围
目前,食品用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依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两份文件中仅规定了餐饮具、瓜果蔬菜用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而没有其他食品类别用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规定。GB14930.2标准历次版本(94版、2012版)的适用范围规定的食品类别也仅限于水果、蔬菜。因此,本标准适用范围参照《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用消毒剂定义的表述,并将所消毒食品的类别明确为水果、蔬菜。
(二)术语定义
删除了“洗涤消毒剂”的术语定义。在标准中没有对“洗涤消毒剂”的特殊要求,为避免概念混淆,故在标准中删除“洗涤消毒剂”的术语定义。“洗涤消毒剂”是兼有清洗作用的食品用消毒剂,在标准范围项中作相关表述。
(三)原料要求
增加了“2.1.1消毒剂允许使用的原料名单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2.1.2消毒剂所用原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删除原标准中“3.4添加剂”部分的相关要求。
(四)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增加“气味”的感官要求。因产品性状不同,修改了感官检验方法为“取样品在非阳光直射条件下,按指标要求,凭感觉器官观察辨别。”。
(五)理化指标的检验方法
理化指标未做修改,修改了检验方法。原标准中的检验方法为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检验方法,而其样品前处理不适用于消毒剂,消毒剂产品的理化特性不同于食品,一般具有腐蚀性。因此将检验方法修改为GB/T30797《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总砷的测定》,该标准中的样品前处理适用于消毒剂产品。
(六)微生物的杀灭指标
1、增加了微生物的杀灭指标中金黄色葡萄球菌载体法指标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作相关修改。
2、增加了对消毒对象“餐(饮)具”的界定
标准中规定了用于餐饮具的消毒剂需要加测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杀灭指标,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消毒对象“餐(饮)具”的界定,明确“餐(饮)具”是直接经口的消毒餐(饮)具(包括盘、碗、碟、匙、杯、叉、筷等),便于标准执行的可操作性。
(七)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按照标准间协调性的原则,本标准在技术要求中增加“2.5有卫生标准或质量技术规范的食品用消毒剂,还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或质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八)其他要求
我国在消毒产品卫生管理上同美国是一致的,通过对标签的规范、审查进行监管,确保产品卫生安全及消毒效果。原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对于消毒剂的标签、说明书等有统一规定,因此,本标准删除原标准中“4.1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识”食品接触用”、“4.2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标识产品的材质”的标识规定,修改为“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
(九)附录A
本标准增加了附录A,将《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作为规范性附录予以规定。名单中规定了57种有效成份,21种辅助成份。
附录名单依据卫生部公告《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以下简称“09版名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判定依据的通告(国卫通〔2013〕9号)》中“表1消毒剂原料有效成分清单中标注为F(表示用于瓜果蔬菜、餐饮具及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的消毒剂)的成份(以下简称“三新名单”)。
1.有效成份
“09版名单”中有效成份名单47个,“三新名单”中55个,其中两份文件中共有的物质有45个。“09版名单”有效成份名单中2个未列在“三新名单”中(聚六亚甲基胍、氧化铵(二甲基烷基氧化铵))。“三新名单”中10个未在“09版名单”中(苄索氯铵、柠檬酸、双癸基二甲基溴化铵、二辛基二甲基氯化铵、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溴化铵、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十二烷基-二甲基-2-苯氧乙基溴化铵(度米芬)、十八烷二甲基氧化铵、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盐酸聚六亚甲基胍)。本标准将这两份名单中的有效成份进行了合并,合并后名单共57个。
2.辅助成份
“三新名单”未对辅助成份作规定,故本标准列入了“09版名单”辅助成份名单中的21个物质。
3.其他要求
参照《食品用洗涤剂原料(成分)名单》制定的原则,在本标准中对辅助成份还做了如下规定:
A.3列入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用洗涤剂原料名单》中的物质允许用作食品用消毒剂的辅助成份。且列入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作消毒剂使用时不对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
A.4表A.2中酸类、醇类或酚类物质的钠盐、钾盐、钙盐和铁盐,以及盐类物质的结晶水物质和水解物质允许用作食品用消毒剂的辅助成份。
三、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一)国内法律法规情况
本标准的修订遵循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消毒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遵循与相关规定相一致的原则。
(二)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1.美国对可能残留于食品的消毒剂的法规
美国的食品用消毒剂包括三大类:用于杀灭食品(包括果蔬、海产品、家禽或肉类)表面微生物的消毒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消毒剂和作用于食品包装材料表面的消毒剂。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药法》。主要监管机构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美国环保署(EPA)。
受EPA管辖的消毒剂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用于生(未加工)的果蔬(包括淋洗和不淋洗),二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表面(包括淋洗和不淋洗)。在这两种情形之下,EPA都需要判定产品针对预期用途是安全的,且活性成分和惰性成分都需要经过EPA审批。对于“不淋洗”的消毒剂,EPA会进行膳食风险评估以证明预期用途是安全的。对于“不淋洗”的消毒剂,有最大残留量或最大残留量豁免要求。对于“淋洗”的消毒剂,EPA假定饮用水冲洗会洗去所有残留物。因此,没有最大残留量或最大残留量的豁免要求,并且对于活性成分和惰性成分上清单的要求也大大低于不淋洗的情况。
2.欧盟对可能残留于食品的消毒剂的法规
欧盟对与食品加工、存储、零售有关的消毒剂的监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作用于食品内或表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表面。
?对作用于食品内或表面,在不淋洗的情况下,是把它当作食品添加剂监管,消毒剂的所有成分都需要事先获得授权批准(有清单)。在淋洗情况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食品加工商,在进入市场之前的加工过程中使用,这种情形是作为一种加工助剂进行监管,而不是食品添加剂,所以对消毒剂成分不需要进行事前审批,由制造商确保安全性即可;另外一种情形是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即使标明需要淋洗,但考虑到消费者不一定完全按照使用说明书来操作,因此仍把它当作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
重要的一点是,上述用于食品内或表面的消毒剂是在《生物杀灭剂法》(BPR)规制范围之外的。
对作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消毒剂,从2013年9月起,不仅食品接触法规,例如规制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框架法规1935/2004适用,《生物杀灭剂法》也同样适用。然而,仍然存在一个过渡期。欧盟的目标是到2016年9月1日过渡期结束之后,只有获得了欧盟批准的活性成分可以用于食品接触材料。这些成分需要被列入消毒剂产品类型4(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的活性成分正面清单。该清单可以公开查询,且会定期更新纳入新批准的活性成分。
在《生物杀灭剂法》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之前(2013年9月1日之前),欧盟层面仅存在用于塑料的消毒剂中的活性成分的临时正面清单。对于其他的食品接触材料(例如纸或橡胶),仅存在不同成员国内的国家要求,但也仅仅对消毒剂的活性成分有事先授权要求。无论是过渡期间还是过渡期结束,欧盟都未打算对作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消毒剂的惰性成分进行事前授权监管。
3.台湾新颁布的食品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台湾食品用洗涤剂卫生标准的范围既包括用于食品和食品接触表面的洗涤剂,也包括食品和食品接触表面的消毒剂。
新标准增加了如下规定:第四条用于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等食品接触面之主要消毒成份,使用后不再经清水冲洗,且列于附表一者,应符合附表一之使用规定。第五条用于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份,且列于附表二者应符合附表二之使用规定。
新标准只对食品消毒剂的主要消毒成份即活性成份提出了需要列入清单的要求。
四、其他需要在网上公开说明的事项
无。
|